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前,站在公司、股東、投資人、董監(jiān)高等不同角度,為大家?guī)黻P于新《公司法》的實務見解,以下整理了關于新《公司法》的十問十答。
Q1: 新《公司法》下,干股股東的出資責任受何影響?
新《公司法》修改中,最引起各方熱議的便是將“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更改為限期繳足的規(guī)定,尤其受到公司股東的關注。在商事活動中,有一種股東被稱為干股股東,指股東未實際出資(貨幣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在完全認繳制下,干股股東將面臨現(xiàn)實出資的問題。
實踐中,干股股東實際不出資的約定,不能免除干股股東本身的出資義務、不能導致出資義務的轉移。新《公司法》下,公司有權向干股股東催繳,且董事會有權作出失權決議。同時,根據(jù)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即使股東的出資期限未屆滿,只要公司有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在面對外部債權人出資加速到期的主張時,干股股東實際不出資的約定,系干股股東與其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出資安排,不得對抗對公示注冊資本具有合理信賴和預期的債權人。因此新《公司法》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加速到期干股股東的出資責任。
Q2:什么類型的非貨幣財產可以用于出資?
新《公司法》在對非貨幣財產出資形式中增加了“股權、債權”。實務中股東通過實物、設備、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情形屢見不鮮。根據(jù)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非貨幣出資要求財產“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以及“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的三個要件。其中貨幣估價是為確保公司資本真實、厘清股東出資份額,可以依法轉讓則強調的是財產處分無瑕疵以及財產具有清償能力。至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出資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聯(lián)合社)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股東在合作經營時,股東持有的商品經銷權、經營資源等均不能作為非貨幣財產用于出資。
Q3:資本公積是否適用新《公司法》限期實繳規(guī)則?
一般認為,股東的出資義務有約定義務與法定義務之分,注冊資本這種帶有強公示性質的出資義務即為法定義務。原則上資本公積出資僅為約定義務。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股東應當繳納的資本公積金,或者約定了股東出資作價,可以計算得出其應繳納的資本公積金,該部分出資義務就由股東之間的特殊約定轉變?yōu)榕c注冊資本具有類似地位的法定出資義務,具有公示對抗效力。因此,對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進行擴張解釋,股東溢價出資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與注冊資本實際并無本質區(qū)別,如果在公司章程或者對外公示中顯示股東的資本公積金,可以認為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出資額”,股東仍然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限期繳足,否則可能承擔未實繳出資的相關法律責任。
Q4:新《公司法》下“董監(jiān)高”責任義務有哪些變化?
為滿足公司規(guī)模擴大和資本市場發(fā)展所提出的專業(yè)化和效率化的需求,本次《公司法》修訂對公司內部治理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從“股東會中心主義”逐步向“董事會中心主義”過渡。新《公司法》中涉及董監(jiān)高賠償責任的法條就多達11條,實質增加了董監(jiān)高的履職風險:
變化一:強化了董監(jiān)高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新《公司法》通過施加義務或要求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要求董監(jiān)高對公司成立、公司減資、利潤分配等運營過程中涉及資本變化的環(huán)節(jié)進行把控。
變化二:完善了董監(jiān)高的忠實及勤勉義務。新《公司法》對董監(jiān)高忠實勤勉義務的基本標準進行了細化,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增加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及可援引性。同時將監(jiān)事納入違反忠實義務具體行為的規(guī)制范圍,并對包括關聯(lián)交易、獲取公司商業(yè)機會等在內的相對禁止行為的規(guī)制方式進行了完善。
變化三:新增了董事及高管因執(zhí)行職務致?lián)p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突破法人內部追償原則,要求符合條件的董高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增加了董高的履職風險。
變化四:強調了董高履職的獨立性。新《公司法》新增了“事實董事”及“影子董高”兩類認定規(guī)則,將符合條件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納入董監(jiān)高責任義務的規(guī)制范圍。對于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即使未擔任董事,仍需與任職董事一樣承擔忠實勤勉義務;對于違反獨立性接受指示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董高,需要與指示人一起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變化五:加強了董事在清算階段的責任。新《公司法》明確公司董事為清算義務人,并將默認清算組成員由股東變更為董事,如董事不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且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Q5:新《公司法》實施后,定向減資的相關風險如何應對?
在國內的PE/VC領域,投資人為解決與目標公司、創(chuàng)始股東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其常見需求是為目標公司約定業(yè)績指標或上市時間指標,如未達成,則通過相對方回購股權或進行金錢/股權補償?shù)姆绞竭M行估值調整。當涉及與目標公司對賭時,需一并考慮是否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guī)定的問題。
根據(jù)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既有的享有回購權的投資人將面臨更加難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風險。我們從投資人(回購權人)視角以下三種可行的措施:
思路一: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在投資交易文件或相關文件中預先同意對賭條件觸發(fā)時目標公司做定向減資。
思路二:通過向責任方主張目標公司未按期回購的違約金來減少己方損失、或促使責任方盡快推進減資/回購進度。
思路三:將對賭價款“轉化”為擔保責任。
Q6:目標公司完成“股改”后,投資人的特殊權利是否受股份公司“同股同權”原則影響?
在PE/VC領域,伴隨著溢價出資,投資人往往會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一些特殊權利如對賭(回購權、金錢/股權補償請求權)、反稀釋權、優(yōu)先清算權、優(yōu)先購買權、共同出售權、拖售權等。在新《公司法》生效后,這些特殊權利是否會受到“同股同權”原則的影響,我們要從三個階段來分析:
(1)未申報階段:對于非公眾股份公司,投資人特殊權利并不當然因股改完成而失效;
(2)已申報未上市階段:股份公司“同股同權”原則在IPO審核中確有體現(xiàn),大多數(shù)情況均需在申報前解除投資人特殊權利,但對于是否有必要不附恢復條件的解除,尚有爭議;
(3)上市后階段:上市公司未來或有機會通過“類別股”制度保留投資人特殊權利,但需待相匹配的制度支撐。
Q7:國企股東如何實現(xiàn)安全退出?
股權轉讓是國企股東退出的常見方式。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訂,加強了瑕疵股權轉讓人的責任,對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由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若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轉讓人需承擔補充責任。因此,我們建議國企股東作為轉讓一方,可以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因受讓人未按期實繳造成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轉讓人有權向受讓人追償,并要求受讓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須注意的是,國企股東的股權轉讓還需要遵循《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產權轉讓的特別規(guī)定,履行必要內部審批流程,進行審計評估,并進場交易。
Q8:新《公司法》對債權人進行壞賬追償有哪些影響?
對認而不繳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jù);
2、轉讓股東不當然豁免出資義務;
3、抽逃出資責任范圍擴大到“負有責任的董監(jiān)高”;
4、可要求違法減資的股東退還資金、恢復原狀;
5、追完欠債公司,還可以追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
Q9:在現(xiàn)行《公司法解釋三》已有除名制度且司法適用多年后,新《公司法》為什么沒有直接吸收除名制度,而是重新構造股東失權制度?
除名制度雖有利于維護公司資本的真實、維護公司的經濟價值并實現(xiàn)公司治理的自治,但《公司法解釋三》在設計除名制度時,一方面為緩和除名制度法律效果的嚴苛性,在適用要件上做了嚴格限制,僅限于“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避免大股東利用控制地位排除異己;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操作環(huán)節(jié)上,又留白過多,致使實務對除名制度的操作路徑具有諸多爭議。除名制度在實務上有諸多困境,具體如下:
我們將除名制度和失權制度進行對比:
從上表可知,在新《公司法》體系下,失權制度是現(xiàn)行除名制度的迭代,將原有的直接解除股東資格的法律效果調整為按未出資的股權比例收回股權的法律效果,且精細化設計了失權的操作路徑。
Q10: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章程應當作出哪些調整。新《公司法》對公司法定登記事項、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股東知情權等進行了多處調整,并新增了審計委員會、董事催繳制度等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的變化均將導致公司現(xiàn)有的《公司章程》已難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需結合新規(guī)及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對應修改,比如: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將對公司資本制度、股東權利義務、公司治理結構、董監(jiān)高責任義務等多方面都產生重大影響。各方在實際經營、管理公司時應當盡早關注、核查與調整,既要對被溯及的過往行為重新審視、判斷風險,更要確保未來經營、交易的合法合規(guī)。